时间:2022-08-12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讯:征集高校学生参军入伍,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建设强大国防的基础工程,对实现强国梦强军梦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鼓励更多高素质高校学生参军入伍,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2016年起,教育部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以下简称“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专门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攻读硕士研究生。为做好我校2021年“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原则
“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招生是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一部分,我校按照“自愿报名、统一招考、自主划线、择优录取、严格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招录工作。
二、招生计划
我校2021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招生计划以教育部最终批准的招生计划为准。
三、报考条件与报名
(一)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考生报名时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
2021年我校所有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单位和所有专业均接受符合条件的大学生退役士兵专项计划考生的报名,报名条件参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21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专业目录及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的相关规定。在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进行报名。考生报名时应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学、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
(二)考生须按照研究生招生考试有关要求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手续。考生须按照《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和《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告》有关要求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手续(根据北京市统一部署,(1136)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报考点2021年实行网上确认。相关信息请关注我校研究生院主页通知)。
考生网上报名时应按要求如实填报本人入学、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时应按考点要求提供本人《入伍批准书》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部门公章)和《退出现役证》原件、复印件等。
考生应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三)我校按有关规定对考生相关文书、证件严格核验并进行报考资格审查等工作。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一律不得准予考试或录取。有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网上报名时间:2020年10月10-31日,每天9:00-22:00。
考生需仔细阅读学校招生简章和网报公告,并认真填报核对报考信息。报名时专项计划一栏需选择“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应准确填报本人《入伍批准书》编号和《退出现役证》编号。
四、录取
(一)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保证质量、宁缺勿滥。
(二)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的考生须按规定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或按规定参加推荐免试招生(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三)我校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
(四)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的,可申请调剂到该专项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符合相关招生单位确定的接受“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调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考生,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五、学制及学费
“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研究生的学制原则上按我校的各专业标准执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等按国家及招生单位相关规定缴纳,奖助政策根据我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请考生在报考前详细查看各专业学费标准,合理选择学校及报考专业,我校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是每人8000元/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请参考各专业学位招生简章。
六、其他
(一)对在报考及考试中有违规或作弊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对违反规定的,一律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二)未尽事宜一律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本简章如与教育部文件不一致,以教育部文件为准。